投資人參與捷運場站土地開發,約定興建完成以支付權利價值權利金買回市府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後再處分,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6月6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11101051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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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如屬建設公司為配合市府活化運用土地政策,約定興建完成買回市府應分得之房地,且約定之權利價值權利金含附買回房地價款,參照財政部111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令規定,建設公司於105年1月1日以後自市府買回之房地,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徵。
- 實際稅賦以國稅局按交易事實依法課徵。
(主辦業務:高雄捷運聯合開發專案辦公室 服務電話:07-331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