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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與說明會

「高雄環狀輕軌建設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
綜合規劃科
102-01-15
3213
  1.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本局於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假高雄市長青綜合服務處會議廳召開「高雄環狀輕軌建設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
  2.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本局於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假高雄市鹽埕區行政中心舉行「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修正路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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